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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检验检测相关问题答复

时间:2024-06-21 16:01 浏览:167

1、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并在报告上签字?


提问:

我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仅在我单位执业并已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我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并在证书/报告上签字。我单位涉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计量检定校准;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的检验检测的工作并取得了相应的资质。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用工规定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


2、实验室内部练习报告是否需要盖CMA章?


提问:

本实验室已获CMA证书,由于外部客户委托订单不足,为了维持检测能力,实验室组织人员进行CMA范围内项目的模拟测试,出具练习报告,这批报告不对外发放。请问这些在CMA范围但不对外发布的练习报告,是否需要加盖CMA章?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3、第三方机构开展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校准需哪些资质?


提问:

第三方机构对其他企业开展计量器具校准大多数提供的cnas认可资料清单,想问一下,除了这个还需要CMA许可吗?CMA许可清单中是否要包含所检计量器具清单?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计量校准活动,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CMA )。


4、关于CNAS认可的实验室的法规使用


提问:

 一、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是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从事计量校准,其行为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的规定,通过 CANS 认可的实验室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当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计量校准活动,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5、关于从事电力设备交接、预防性试验的机构是否需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提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中要求“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依据GB 50150-20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DL/T 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的电气设备交接、预防性试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范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第三十七条已规定“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对于仅从事仅电力设备交接、预防性试验的机构是否还需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6、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提问:

在矿山企业进行检测检验的时候,很多都让在报告上加盖“CMA印章”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印章”两个标识,我想问一下,应急管理部负责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是否需要取得计量认证,是否能申请计量认证。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按照《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不再将取得法定计量认证作为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的前置条件。安全生产领域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情形。此类机构还从事安全生产领域以外的其他检验检测事项,且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仍需取得资质认定。


7、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社保问题?


提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评审准则未要求提供社保,但是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交社保或者是授权签字人干兼职的情况,请问是否可以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社保。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应严格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不应增设考核内容及相关义务。


8、质检报告适用范围?


提问:

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儿童自行车质检报告,报告上边写的送检的检测产品为12寸的,但同型号16寸的没有质检。请问一下这份质检报告能否能证明16寸产品问题?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9、检验检测报告技术要求/标准值?


提问:

您好!目前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检验时,存在以下情况:

1、委托方委托时未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检测过程中根据检验结果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

2、委托方委托时未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报告出具后根据检验结果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

3、委托方委托时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检测过程中根据检验结果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

4、委托方委托时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报告出具后根据检验结果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并履行。


10、CMA分包?


提问:

您好,最新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9号)第十条允许分包检验检测项目,对于此条,我有两个问题请教咨询如下:

1、分包项目有没有比例限制要求?是不是只要本实验室检测至少一个项目,其他项目均可以分包有能力有资质的实验室?则本实验室可以出具CMA报告,谢谢。

2、最新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但之前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文(该文件已失效)中要求对于“没有能力的分包”,还要“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我想请教的是,这一条(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还需要注明吗?因为有个别审核可能还拿之前释文来作为评判原则。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